(2015)神执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与王玉明、王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王玉明,王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409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被执行人王玉明,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6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583号民事判决书,长安银行与王玉明、王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王玉明、王雪梅偿还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由被执行人王玉明、王雪梅负担案件受理费138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25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了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至此终结本案的全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