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吴建平与吴晟、严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38号原告吴建平。委托代理人周庆武,江西周庆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晟。被告严红莲。原告吴建平与被告吴晟、严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庆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晟、吴红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7日被告吴晟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经原告的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460000元,原告将现金460000元交给被告吴晟,被告吴晟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注明: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催问还款但被告吴晟至今未归还借款,2014年7月21日两被告办理了离婚手续,企图逃避债务,现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自借款到期后,按照银行借款月利率0.6%计算利息。被告吴晟、严红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被告吴晟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60000元,此款原告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了被告吴晟,同时被告出具了一张同等金额的借条给原告,借条注明:“今借到吴建平现金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正(460000),期限3个月,此据。今借人吴晟,身份证:××,2014.6.7”。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问被告吴晟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0元,利息8280元(2014年9月8日至12月8日月利率0.6%),合计468280元。另查明,被告吴晟与严红莲于2002年6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7月21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原告方的陈述;2、原告身份证1份,两被告户籍证明各1份;3、离婚登记记录证明1份;4、被告吴晟向原告出具的借条1份;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证明1份;6、被告严红莲及被告吴晟父亲吴清洲的调查笔录各1份;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依法应偿还原告借款。被告吴晟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严红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晟、严红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罗吴建平借款46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4年9月8日开始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7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谌志卫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人民陪审员 朱 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