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8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杨与苍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8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杨,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胜利,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苍伟,女,1981年9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晓燕,女,1978年2月24日出生。上诉人王杨因与被上诉人苍伟、武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商)初字第6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王杨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杨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667元,由苍伟负担84.64(已交纳),由王杨、武晓燕负担3582.36(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62.5元,由王杨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毅代理审判员 向 玗代理审判员 熊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璐书记员崔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