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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赵某甲,赵某乙,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雄民初字第0538号原告庞某。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被告王某。原告庞某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鹤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甲、赵某乙、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赵某甲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雄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雄民初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庞某与赵某甲离婚,同时判令长女赵茜茜随祖父母生活。判决生效后,暑假开学,赵茜茜未回祖父母那生活,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赵茜茜也不愿离开母亲,赵某甲在孩子生病时不给钱医治,祖父母年事已高,为维护孩子的权益,请判令赵茜茜由原告抚养,抚育费由原告负担。本院送达起诉书副本后,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赵某甲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本院以(2010)雄民初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庞某与赵某甲离婚,同时判令长女赵茜茜随祖父母生活。判决生效后,赵茜茜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现赵茜茜祖父母年事已高,赵茜茜也不愿离开母亲。上述事实有(2010)雄民初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原告与赵某甲离婚时虽判决赵茜茜由其祖父母抚养,但判决生效后,赵茜茜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表明原告有抚养赵茜茜的能力,同时也表明赵茜茜愿随原告一起生活,现赵茜茜的祖父母年事已高,且多年来也未尽到抚养赵茜茜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变更赵茜茜由原告庞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庞某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鹤翔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