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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柯林兵与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林兵,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望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柯林兵,男,1989年12月16日生,汉族,工人,住望江县。委托代理人:柯先群,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童学生,局长。委托代理人:XX明,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殷鉴,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柯林兵诉被告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依法受理,现原告因无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出过支付申请,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林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三九审 判 员  何 彤人民陪审员  胡世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