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成福、苏陈芬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彭成福,苏陈芬,高月霞,董君沈,彭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097-1号申请执行人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孙绍丁。被执行人彭成福。被执行人苏陈芬,汉族。被执行人高月霞。被执行人董君沈。被执行人彭细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1755号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君沈、高月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开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