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7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刘晨风、徐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刘晨风,徐鋆,厦门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47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8136-7。代表人叶向峰。委托代理人张望、张青云,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晨风,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徐鋆,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厦门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杏北路19号2楼。法定代表人林志钢。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刘晨风、徐鋆、厦门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南清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阳群力代理审判员 黄 南 清人民陪审员 高 若 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绿 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