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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赵泽明与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南门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泽明,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南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290号原告赵泽明,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赵志荣,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系原告赵泽明的父亲。被告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南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负责人赵悦崇。委托代理人黄素红,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泽明诉被告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南门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泽明于2015年6月30日以将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泽明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泽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元,由原告赵泽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蕾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远程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