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雄执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雄县迪嘉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雄县迪嘉塑业有限公司,赵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雄执字第116-4号申请执行人雄县迪嘉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永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建军,男,成年,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雄县人民法院(2014)雄民初字第0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宝永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