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力、韩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力,韩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72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建力,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被执行人韩莉莉,女,198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078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力、韩莉莉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25日按月利率9.9‰计算,从2013年12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4.85‰计算)。被执行人李建力、韩莉莉负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及申请执行费94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建力银行账户内存款747074.5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