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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鄢锋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292号原告鄢锋,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法定代表人卢彦,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志安。委托代理人姚晓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市八宝山人民公墓,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上庄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董立波,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存荣。原告鄢锋认为被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鄢锋向市发改委书面反映其作为承租人,八宝山公墓向其收费不当的情况,要求市发改委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2014年4月8日,市发改委针对鄢锋2014年1月27日的信作出《答复意见书》(京发改价举答(2014)3号)(以下简称3号答复)。鄢锋不服3号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3号答复,并责令市发改委重新作出答复。2014年7月24日,本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4)西行初字第235号),驳回了鄢锋的诉讼请求。2015年1月4日,鄢锋再次向市发改委反映其在2014年1月27日信中反映的同样的问题。2015年1月6日,市发改委针对鄢锋2015年1月4日的信作出答复,内容为:“你于2015年1月4日向我委提出你于2014年1月27日致信我委,反映北京市八宝山人民公墓收费不当,我委至今仍未履行职责,请求作出具体行政答复。现答复如下:1、我委价格举报中心2014年1月30日收到(经委办公室转来)你的举报信。2、我委于2014年4月1日给予你口头答复;2014年4月8日你来我委取走了《答复意见书》(京发改举答(2014)3号)。3、我委已依法履行了职责。”鄢锋认为市发改委对其2014年1月27日信中的要求未履行法定职责,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鄢锋认为市发改委未对其2015年1月4日的信未履行法定职责。此前,鄢锋已于2014年1月27日就相同事项向市发改委写信进行过反映,市发改委亦于2014年4月8日针对其反映的事项作出了《答复意见书》,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而市发改委2015年1月6日的答复仅是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说明,并未对鄢锋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其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鄢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鄢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学伟人民陪审员  余晓俊人民陪审员  佟凤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