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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苏生林与黄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生林,黄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804号原告苏生林,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黄素珍,女,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苏生林与被告黄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生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5元,由原告苏生林负担。审判员  黄月治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杰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