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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程国君、程飞、程野、程刚、周继芬、张云华、张宝山、秦秀珍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国君,程飞,程野,程刚,周继芬,张云华,张宝山,秦秀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民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程国君,住舒兰市。申请执行人:程飞,住舒兰市。申请执行人:程野,住舒兰市。申请执行人:程刚,住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周继芬,住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张云华,住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张宝山,住舒兰市。申请执行人:秦秀珍,住舒兰市。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被执行人:陈明,住舒兰市。申请执行人程国君、程飞、程野、程刚、周继芬、张云华、张宝山、秦秀珍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舒民一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被执行人玉米后,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及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舒民一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徐长海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鳕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