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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淮通与陈桂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290号原告:陈淮通,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缙云县,公民身份号码:×××5317。委托代理人:谢春暑,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若,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桂云,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缙云县,公民身份号码:×××5349。委托代理人:姚朝阳,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英伟,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淮通诉被告陈桂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淮通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淮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390元,由原告陈淮通负担。审判员  王艳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