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桃民初字第82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诗英,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岳柏分别于2015年6月18日和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诗英,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3月23日在桃源县黄甲铺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3年11月6日生一男孩,取名刘嘉昕。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沉迷于打牌赌博。2014年6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没有得到任何改善,仍然互不往来。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判决婚生男孩刘嘉昕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李某就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1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情况;2、刘嘉昕的户籍证明1份,欲证明原、被告结婚后生育小孩的情况;3、民事判决书1份,欲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川汇园美食店证明1份,美食店员工杨金花、雷冬秀、黄景单证人证言各1份,欲证明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以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的情况;5、(2014)桃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于财产的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材料,欲证明原、被告婚后在黄甲铺乡修建二间二层楼房1栋的情况;6、房屋照片2张,欲证明原、被告婚后共同修建房屋的现状;7、土地登记审批表1份,欲证明原、被告共同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原告同意被告擅自转让给第三人向淑珍的情况。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所诉部分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刘某就抗辩主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3,被告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情况,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4,被告有异议,认为其中关于夫妻感情不和的陈述不属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证人均未出庭作证,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证据4不予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5、6、7,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表示该份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认为房屋是被告母亲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对第5、6、7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3月23日在桃源县黄甲铺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3年11月6日生一男孩,取名刘嘉昕。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6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虽然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是只要双方在生活中多加理解和沟通,互谅互让,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且原告并未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岳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舟剑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