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海涛诉刘树松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涛,刘树松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303号原告刘海涛,男,1939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39********,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30号,住会同县原审计局宿舍。被告刘树松,男,1940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40********,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退休工人,住会同县林城镇中心街084号。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海涛与被告刘树松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2015年6月30日,原告刘海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海涛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海涛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粟 谦代理审判员 张 凌人民陪审员 张胖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敬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