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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坝洲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林合同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坝洲营村村民委员会,张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5-3号原告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坝洲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建臣。被告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坝洲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坝洲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坝洲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明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曙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