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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尚用新与王文刚、韩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用新,王文刚,韩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尚用新,农民。被告王文刚,农民。被告韩德霞,农民。原告尚用新与被告王文刚、韩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印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用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刚、韩德霞经合法传唤均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用新诉称,被告王文刚系原告表弟,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整,承诺每月利息300元,一年内还款,被告已给付利息3000元;又于2014年3月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整,借期一年,利息750元。迄今原告屡次追要无果,故来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借款70000元整,2014年10月1日至今利息18000元,共计8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文刚无答辩。被告韩德霞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王文刚之表兄,被告王文刚自行经营钢材。2013年9月30日,被告王文刚以经营周转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承诺利息为月息1.5%,每月3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尚用新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月息1.5%。借款人,王文刚”。被告王文刚为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如约给付被告王文刚人民币2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王文刚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本金,只给付利息3000元。2014年3月6日被告王文刚向原告借款50000元整,承诺借期一年,利息每月75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尚用新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利息每月750元,借期一年,到2015年3月6日本金及利息一次性还清。借款人,王文刚”。被告王文刚为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如约给付被告王文刚人民币5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王文刚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被告王文刚与被告韩德霞原为夫妻关系,2015年3月6日双方以婚后感情不合为由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四条约定:婚后的所有财产、房产,离婚后均归女方所有;婚后的债权、债务,离婚后都由男方承担。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两张借条,被告韩德霞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3年9月30日,被告王文刚以经营周转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诺每月给付利息3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2014年3月6日被告王文刚向原告再次借款50000元整,承诺借期一年,利息每月75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条,故被告王文刚向原告借款7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就借条中注明的利息为月息1.5%,该约定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相关利息的规定,故就原、被告借款利息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自认被告王文刚已给付利息3000元,故截止2015年3月30日,被告王文刚按照双方约定尚欠原告利息11700元。现原告向被告王文刚主张立即偿还所借款的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文刚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夫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且被告王文刚向原告借款时是以搞钢材经营为由所借,且被告韩德霞亦知道被告王文刚是以搞钢材经营为业,现被告韩德霞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来证实被告王文刚所借款用于了自行消费,故该债务应认定被告王文刚与被告韩德霞夫妻共同债务。现虽二被告已离婚,且离婚协议中亦约定债务均由被告王文刚自行承担,该约定对其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被告韩德霞对该债务的偿还亦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尚用新借款70000元及利息11700元。被告韩德霞对被告王文刚偿还原告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王文刚、韩德霞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印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志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