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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涿鹿县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秦建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秦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84-3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志忠。被执行人秦建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涿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建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秦建国在张家口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涿鹿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元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