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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传军与杜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军,杜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李传军,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杜小东,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杜小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小东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837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