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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任怀莲与青岛峰正置业有限公司荟龙轩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怀莲,青岛峰正置业有限公司荟龙轩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任怀莲,女,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峰正置业有限公司荟龙轩大酒店,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负责人于国鑫,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怀莲与被执行人青岛峰正置业有限公司荟龙轩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怀莲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3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