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3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邓小林与刘开和、解米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林,刘开和,解米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265号申请执行人邓小林,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开和,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解米亮,男,194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被执行人刘开和、解米亮偿还申请执行人邓小林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及申请执行费18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开和、解米亮于2014年3月4日支付申请人邓小林借款本金5万元,于2014年9月12日支付申请人邓小林借款本金65000元。本案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