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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春岐与伊新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岐,伊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60-1号申请人李春岐。被���请人伊新春。本院根据申请人李春岐的申请,于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作出(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伊新春驾驶的冀HJF2**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申请人李春岐与被申请人伊新春自行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伊新春驾驶的冀HJF2**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佳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