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田景源诉余凤连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景源,余凤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田景源,男,201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田高,男,1976年10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余凤连,女,199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田景源与余凤连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5)松执字第002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