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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郑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494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冯春贵。被告:徐某。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6月30日,原告郑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崔 明代理审判员  张秋阳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余佳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