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斌辉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滁州石油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滁州石油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35号原告:李斌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滁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198号。法定代表人:殷保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辉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滁州石油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斌辉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滁州石油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斌辉负担。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