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石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芝厚与张永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芝厚,张永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石民初字第58号原告:王芝厚,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张永法,男,约62岁,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于复荣,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桂荣,女,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系被告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芝厚与被告张永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芝厚撤回对被告张永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芝厚承担。审 判 长 李长顺人民陪审员 李德福人民陪审员 曹贻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佳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