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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石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芝厚与张永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芝厚,张永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石民初字第58号原告:王芝厚,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张永法,男,约62岁,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于复荣,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桂荣,女,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系被告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芝厚与被告张永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芝厚撤回对被告张永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芝厚承担。审 判 长  李长顺人民陪审员  李德福人民陪审员  曹贻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佳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