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王琦申请执行于成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琦,于成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王琦,女,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成江,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琦与被执行人于成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清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琦于2015年6月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成江给付欠款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成江已经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欠款5000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琦与被执行人于成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本次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