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南执字第0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小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琴,武汉爱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执字第00031-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琴。被执行人:武汉爱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周家河村3栋1层。法定代表人:陈剑锋,总经理。王小琴诉武汉爱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武汉爱恋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小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爱恋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爱恋食品有限公司限期向申请执行人王小琴返还货款542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武汉爱恋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爱恋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75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翁银利审 判 员 李海元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熊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