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艳红与焦裕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李艳红。被告焦裕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红诉被告焦裕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红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李艳红负担。审 判 长 张 聘审 判 员 闫仲民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