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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艳红与焦裕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李艳红。被告焦裕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红诉被告焦裕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红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李艳红负担。审 判 长  张 聘审 判 员  闫仲民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