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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3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卓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3795号原告卓某,女,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连江海,男,西安市未央区草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晶,女,西安市未央区草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某,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卓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卓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卓某承担150元,其余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