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3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卓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3795号原告卓某,女,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连江海,男,西安市未央区草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晶,女,西安市未央区草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某,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卓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卓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卓某承担150元,其余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