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邹某某。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邹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及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立案执行前,申请执行人张某(2015湖执字第143号执行案被执行人)按照本案民事判决书第五判项,已向被执行人邹某某(2015湖执字第143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了10000元标的款,而被执行人邹某某一直拒绝申请执行人张某探望婚生女张某某,且申请执行人张某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邹某某在(2015)湖执字第143号执行案中尚未领取的10000元标的款暂予以扣留,待其探望过一次女儿之后方可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邹某某在(2015)湖执字第143号执行案中尚未领取的标的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菊平审判员 沈筱瑜审判员 王仁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