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4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建设与被告刘顺利、张金斗、刘欢、余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设,刘顺利,张金斗,刘欢,余东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378号原告李建设,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刘怀山,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顺利,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张金斗,男,1974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城厢乡李林村胡庄组。被告刘欢,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余东,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晖,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设诉被告刘顺利、张金斗、刘欢、余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设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建设负担。审判长 黄建民审判员 王 莉审判员 李丹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