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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林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1544号罪犯林艳,女,1969年4月6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钦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5月20日起2018年5月19日),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林艳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2009)桂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29日入监狱服刑。2012年12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2月19日)。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林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0月起至2015年3月止共获奖励分113.3分,获2012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自治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林艳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林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十九日,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晓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