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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执非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非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伍朝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恭华。被申请执行人:周航。被申请执行人:王勤。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周航、王勤行政征收一案,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江计生征字(2014)第1034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决定书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周航、王勤支付社会抚养费30000元,2015年5月28日经本院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且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申请执行人位于江山市XX镇XX村房屋难以处置。2015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非字第1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伟平审判员  王江松审判员  毛红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