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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李慧琴信用卡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李慧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6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法定代表人许涛。委托代理人张春桂,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1064346。委托代理人王明,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慧琴,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4元,现减半收取人民币65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满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