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朱晓梅与禚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梅,禚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281号原告朱晓梅,女,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禚云鹏,男,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朱晓梅与被告禚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丽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高晓野、人民陪审员郭永忠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晓梅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晓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朱晓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高晓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