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银章与旺苍新五煤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章,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383-1号申请执行人:李银章,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3日,务农。委托代理人:黄长春,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立,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旺劳仲案(2015)3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的股权。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