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824号原告:朱某。被告: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王义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