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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樊艳玲诉被告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艳玲,杨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樊艳玲,女,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帅凯,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东,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艳玲诉被告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艳玲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