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樊艳玲诉被告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艳玲,杨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樊艳玲,女,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帅凯,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东,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艳玲诉被告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艳玲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