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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尹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尹某,男,农民。被告:雷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袁振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