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尹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尹某,男,农民。被告:雷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袁振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