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13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孙岳庭与孙岳庭、沈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孙岳庭,沈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1372-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负责人:陆扬。被告:孙岳庭。被告:沈纹。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诉被告孙岳庭、沈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96元,合计1891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叶盛华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人民陪审员 倪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邵宏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