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熊定云、闫加明与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渠县刘家水库A标段工程项目部、张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定云,闫加明,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渠县刘家水库A标段工程项目部,张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247号原告熊定云,男,生于1963年3月,汉族。原告闫加明,男,生于1958年6月,汉族。被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渠县刘家水库A标段工程项目部。法定代表人方凯,该部经理。被告张伟,男,生于1987年11月2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定云、闫加明诉被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渠县刘家水库A标段工程项目部、被告张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定云、闫加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定云、闫加明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定云、闫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熊定云、闫加明负担。审判长 吴 刚陪审员 李文贵陪审员 杨东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