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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图布信诉裴海丽、裴占柱、金来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才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图布信,裴海丽,裴占柱,金来小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王图布信,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裴海丽,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裴占柱,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金来小,女,1964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图布信诉被告裴海丽、裴占柱、金来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图布信于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图布信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图布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王图布信负担。审判员 ?席都达古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