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厦门市厦禾旧城改造物业管理公司与关赛红、刘关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市厦禾旧城改造物业管理公司,关赛红,刘关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厦民终字第1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厦禾旧城改造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故宫路128号宏华大厦4层西大厅。法定代表人黄嘉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洪,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赛红,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关怀,男,199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关赛红(系刘关怀之母),自然情况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育滨、饶露,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市厦禾旧城改造物业管理公司(下称厦禾旧城改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赛红、刘关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9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关赛红、刘关怀于2014年6月2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厦禾旧城改造公司立即赔偿因消防水管爆裂给关赛红、刘关怀造成的装修整改费用损失41481元(不含楼梯间顶棚裂缝修复及加固费用);2、厦禾旧城改造公司支付关赛红、刘关怀评估鉴定费15000元。原审判决查明,2013年4月18日8点30分左右,厦禾旧城改造公司厦禾公司福德堡管理处管理的福德堡小区(厦门市仙岳路643号梯)发生消防水管爆裂,致关赛红、刘关怀所有的厦门市仙岳路643号501室房屋卫生间楼板面爆裂及卫生间设备设施损坏严重,两间主卧室及更衣室的木地板、家具全部泡水。事故发生后,福德堡管理处向关赛红、刘关怀出具报告书一份,载明事故原因在于物业管理处未定期对物业项目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维修及检查造成的。审理中,原审法院依关赛红、刘关怀的申请,依法委托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对讼争房屋受损楼板、装修及设备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4年10月13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上述费用为41481元。关赛红、刘关怀向该中心支付鉴定费15000元。原审判决查明以上事实,有土地房屋权证(厦地房证第002067718)、照片、报告书、福建方成司鉴中心(2014)评鉴(工程)字16号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以及庭审陈述为证。原审法院认为,厦禾旧城改造公司的福德堡物业管理处未尽管理义务,未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及检修,导致消防水管爆裂,使关赛红、刘关怀房屋的卫生间楼板等处受损。厦禾旧城改造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赔偿关赛红、刘关怀因此而产生的房屋装修整改费用(不含楼梯间顶棚裂缝修复及加固费用)及鉴定费用。故关赛红、刘关怀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厦禾旧城改造公司之辩解意见,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厦禾旧城改造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关赛红、刘关怀房屋装修整改费用41481元(不含楼梯间顶棚裂缝修复及加固费用);二、厦禾旧城改造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关赛红、刘关怀鉴定费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元,由厦禾旧城改造公司负担。宣判后,厦禾旧城改造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厦禾旧城改造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居住在由厦门建德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案涉住宅楼盘,本案消防立管安装位置明显存在不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之处,致使上诉人客观上无法检查本案中的消防立管,该过错应由厦门建德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发生爆裂的消防立管位于被上诉人的卫生间内,从设计图纸看,消防立管本不在事发现场位置,上诉人对此并无过错,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二、被上诉人装修时存在影响房屋使用安全、损害消防设施的行为,该过错应由其自行承担。现场情况显示,从卫生间内上下贯通的消防立管在装修时整个立管被水泥完全覆盖封死,不通过人工凿穿水泥墙,根本无从检查,更谈不上维护。从照片看,被上诉人在装修时并未对消防立管作相应的防水、防潮处理,造成立管本身锈蚀严重,最终爆裂酿成事故。被上诉人在装修活动中为使用美观,将消防立管完全用水泥封死,影响房产使用安全,且没有采取防水防潮措施,与消防立管最终爆裂之间存在因果有关系,应承担责任。三、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提供的“报告书”直接认定应向被上诉人承担损失的全部侵权赔偿责任于法不符。《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侵权既包括作为侵权、亦包括不作为侵权,按照一审逻辑,上诉人因没有履行职责而需要赔偿,显然一审认为上诉人系不作为侵权。“报告书”本身仅仅陈述了事件的经过,虽然描述了原因,但从客观事实看,消防水管爆裂并非仅仅只是上诉人不作为直接造成。根据前述上诉意见,无论是从开发商还是业主即被上诉人角度,其对损害发生本身早可预见,且客观上实施了影响房产使用和消防安全的行为,其原因力亦较上诉人不作为距离更近,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亦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本案中存在多因一果、过错相互结合造成损害后果的客观事实,各方均存在过错。因此,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于事实和法律均不符。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关赛红、刘关怀答辩称,1、答辩人所居住的楼盘系按照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并最终验收合格,而案涉住宅楼盘的消防水管的设计、安装均通过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验收通过。至于开发商是否存在设计及施工问题,导致其无法检查讼争的消防水管,应当由其自行与开发商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被上诉人对此并无过错。2、答辩人只是对房屋的内部进行装修,并不存在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并未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讼争房产内系消防管道,并非消防栓)等行为,也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将消防立管完全用水泥封死的行为。上诉人装修时系在物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物业管理部门并未对消防管等提出任何的异议。相反,从报告书上明确看出,上诉人自己承认其没有定期对物业项目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维修及检查。管理处人员检查不到位,发现不及时,在岗位失职,事故责任是上诉人全责。亦即,在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对现场进行勘察时,其确认是岗位失职、疏于管理,而不是因消防水管在答辩人屋内或者答辩人装修原因导致其客观上不能履行管理职责。3、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出具的报告书本身已经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对于事故责任已经基于客观事实作出了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的认定,现其认为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基于报告书作出的认定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围绕厦禾旧城改造公司的三点上诉理由,分析如下:1、关于消防立管的安装位置问题。厦禾旧城改造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将消防立管安装在住宅套内,违反相关建筑设计规范,首先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且没有证据证明安装位置与本案水管爆裂存在因果关系。2、关于被上诉人相关的装修行为是否与水管爆裂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亦无直接证据证明其主张。3、关于“报告书”的采信问题。“报告书”直接阐述了水管爆裂的原因在于物业管理处未履行维修检查义务,系厦禾旧城改造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证据推翻该报告,应予采信。同时“报告书”也回应了厦禾旧城改造公司主张的前述两点上诉理由,因其未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导致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予以纠正,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综上分析,厦禾旧城改造公司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厦禾旧城改造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 聆审判员 胡林蓉审判员 洪德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兴胜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