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秀芹与武光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634号原告:王秀芹。委托代理人:薛占秀,磁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光芹。委托代理人:武东生。本院审理原告王秀芹诉被告武光芹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王秀芹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光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秀芹承担。审判长马艳萍代理审判员孙连达人民陪审员朱丽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侯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