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加科与廖才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加科,廖才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刘加科,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廖才生,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加科与被执行人廖才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廖才生系上杭县公安局干部,每月有工资收入已被本院提取,经向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才生有银行存款,也未发现其有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0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刘加科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廖才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东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