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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长商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徐海霞与周金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霞,周金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207号原告徐海霞。委托代理人庞建宇(受徐海霞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周金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霞与被告周金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海霞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海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徐海霞已预交),由徐海霞负担。审判员  周益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阅懿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