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中民一终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严文兰与被上诉人陈永智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文兰,陈永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中民一终字第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文兰,女,汉族,生于1966年7月21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智,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7日。上诉人严文兰因与被上诉人陈永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严文兰以自愿服从一审判决,待该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严文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文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严文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尚晓霞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蔡中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