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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栾 鑫 来自: